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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发布文号:[84]化生字第183号第一条为了预防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病,做好职业病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加大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拟定本方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所有接触有害原因作业的化工企(事)业单位。第三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的领导需要认真贯彻本方法,搞好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在拟定生产、科研计划的同时,统筹安排防尘防毒工作。第四条化工企业集中的省辖市(化工职工总人数在1万人以上)和大型企业(公司、总厂)可成立职业病防治所(所应独立,隶属卫生处直接领导;化工职工医院应设职业病科;凡有病床的医院都应有职业病病床。化工系统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都要认真实行本方法的规定,搞好当地区、本单位的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五条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员编制,可按《加大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中的具体规定实行。设职业病防治所并有职业病病房的单位,其护士、卫生员等不包含在此规定的编制内。关联法规:第六条化工系统职业病防治机构都要认真拓展工业卫生工作,并做为整个工作的重点。通过劳动卫生学调查,摸清所辖企业有害原因的类型和分布,对作业环境的污染情况和作业职员的害处程度,应打造工业卫生档案。第七条对劳动条件差的作业职位,应准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改变劳穷动条件的建议。工业卫生职员应给领导做好保护工人健康的参谋和助手。第八条对防尘防毒改变劳动条件的技术手段项目应提出卫生学需要;对有关通风防毒设施应按期进行测试提出卫生学评价;对达不到工业卫生需要的设施、设施,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修理或更换的建议。第九条化工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病预防应实行三级预防原则。一级预防即工程控制,二级预防即健康监护,三级预防即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在推行过程中强调1、二级避免的重要程度。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都应依据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指标》的需要进行设计。工业卫生、防尘、防毒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在设计审察和竣工验收时,都应有工业卫生医师参加。第十一条化工企业都应依据《化工企业劳动环境有害原因监测工作管理方法》的规定,对本企业所有有害原因作业点进行监测。本企业有条件者,自行监测、无测定能力者,请市化工局尘毒监测站或职业病防治所帮助监测。测定结果要抱主管领导并按期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关联法规:第十二条健康检查:1.就业前体检在招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新工人时,需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体检项目应由职业病防治部门依据其将从事的何种有毒有害作业而确定。体检发现患有职业忌讳症者,劳动部门不能安排从事有害作业。2.按期体检: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员,应按期进行健康体检。检查间隔年限,应依据职业性接触毒物风险程度分级标准,分为四级管理:I级风险毒物每年检查一次;Ⅱ级风险毒物每二年检查一次;Ⅲ和Ⅳ级风险毒物每三年检查一次。体检中查出的察看(吸收)对象,每半年复查一次。